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7〕49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招生工作包括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及成人本、专科招生工作。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审定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
3)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4)审定学校招生宣传方案和招生政策;
5)审议学校录取工作中关于招生计划总规模和省际间招生计划的重大调整及其他重要工作;
6)全程监督新生录取、信息公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
2、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全过程参与招生工作。严格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安全、有序。
二、招生章程制定和招生计划编制
1、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拟订我校年度招生章程;
2、教务处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就业状况和生源结构,论证学校的招生专业设置;
3、各二级教学部门根据各专业培养能力、教学资源及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拟报本院系各专业招生计划;
4、招生就业处统筹好招生、培养和就业等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招生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当年的招生专业和各专业招生的计划,宏观把握各省、各科类招生计划的安排,发挥招生计划对学科建设、专业调整的导向作用。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录取工作
1、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在网上录取期间,设立远程录取组、联络接待组、咨询信访组,做好技术保障、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2、因生源情况需要对分省计划或专业计划作重大调整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在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同意后,在计划总规模数内做出调整。
四、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招生、秉公办事,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录取合格的高质量的学生;
2、凡从事和参与各级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的规定,违反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3、网上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件出入,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五、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由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六、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